广东省茂名市信宜拍卖行 业 务 规 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行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行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行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及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行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 本规则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本地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委托规则
第五条 委托拍卖手续的办理公民个人委托本行拍卖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标的权属证明以及拍卖标的详尽资料;企业法人委托本行拍卖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拍卖标的详尽资料以及本行要求出具的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本行经核查,证明标的权属确实无误后,接受委托,进行拍卖。
第六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行提供拍卖标的的一切相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拍卖品瑕疵向本行指明或指示。
第七条 本行有权决定拍卖标的的筛选,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第八条 对于拍卖标的的权属有怀疑,或对于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不确定的,本行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
第九条 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行及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自委托之日起,至买受人接管之日止,为拍卖标的的托管期。若委托本行对拍卖标的进行托管的,则托管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由本行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以评估报告或估价报告为参考依据。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委托人、拍卖人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
1、委托人不得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的物品。
2、委托代理人须在委托本行拍卖时提供委托代理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护照以及本行要求出具的其它有效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佣金
1、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本行该拍卖标的实际成交价的5%佣金(具体数额在《委托拍卖合同》中书面确定)。
2、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则委托人授权本行向其收取保留价的5‰为酬金。
3、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本行通知后收回拍卖标的,并支付本行对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各种费用。逾期不取回者,其间发生 的各种费用(保管费、税费、保险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拍卖收益支付
1、自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行将拍卖收益扣除佣金及其它各项应计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
2、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行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 如拍卖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各政府缴纳税费,则由委托人和买受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缴纳。委托人和买受人也可以委托本行代为缴纳,须与本行另行签订《委托缴纳税费协议》。
第十六条 委托人可于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本行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因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十七条 标的的转移
委托人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的七日内须将拍卖标的按合同规定地点、转移方式转移给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未告之拍卖人或未经拍卖人同意,随意更改拍卖标的保留价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责任。
2、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受人转移拍卖标的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竞买规则
第十九条 竞买人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境内竞买人:凡企业法人竞买,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
个体经营者竞买,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公民个人竞买,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境外竞买人:须持有境外公司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竞买专营专卖物品者:除上述条件外,尚须持有经营该项物品的许可证。
第二十条 竞买手续的办理
竞买人须按照本行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持上述有效资格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竞买申请登记,交付保证金(拍卖标的拍卖起价的10%-20%),领取竞买登记表,成为正式竞买人。
拍卖当日,竞买人凭竞买登记表换取竞买号牌,入场参加正式拍卖。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亲自参加拍卖标的展示,实地看样了解情况,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竞买代理
1、竞买代理人须提供竞买人授权委托书及竞买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2、竞买代理人必须于拍卖日前一天经本行书面认可,否则视其为竞买本人。
3、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活动。若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行代为竞买。
4、委托本行竞买者应于拍卖活动举行前三天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并将欲竞买标的物的最高委托价位的30%作为委托保证金汇至本行,其余款项在竞买成功后七天内付清。若至拍卖日前本行未收到委托保证金,则签订的委托书自行失效。
5、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人若对同一拍卖标的物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本行签定的竞买委托书有效。
6、若本行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于拍卖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向竞买委托人如数返还其委托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7、本行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何种方式(包括图录、资料、竞买须知、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并对其竞买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竞买应价及成交
1、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凭最高出价成为买受人。
2、竞买人在拍卖现场一旦应价,不得撤回。
3、竞买人出价未达到拍卖标的保留价(底价)时,拍卖不能成交。
4、拍卖成交以拍卖师落槌价为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场签署“成交凭证”(拍卖现场记录),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5、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在拍卖会现场,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调整保留价(底价)再行拍卖;拍卖会后,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如有人出价达到保留价时,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可按当期拍卖会办理成交确认。
6、 拍卖会结束时,买受人持“成交凭证”与本行当场签署书面同即《拍卖成交确认合同》,不得拒签。应价后反悔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四条 佣金
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后,应支付本行该拍卖标的实际成交价的5%佣金(具体数额《竞买须知》中书面确定)及其它各项应计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拍卖价款的结算
竞买人一经成功拍得拍卖标的,应当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应当场缴付不少于实际成交价20%的首付款,余款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的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如特殊标的物或标的物成交金额巨大,在拍卖时,有另行规定的,按当期拍卖会资料或竞买须知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
第二十七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不能按拍卖会资料和竞买须知规定时间付清全部价款的,须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行有权要求其按规定负违约赔偿责任。
2、买受人如数支付拍卖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付清拍卖标的价款之日起的七日内接管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期接管,因逾期产生的对该拍卖标的的储存、保管、保险、税款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负全责。本行不负任何责任。
3、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接管拍卖标的的,本行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处置。
四、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茂名市信宜拍卖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谈及事宜,在每次拍卖会的具体规定中另有说明。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