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制度
1、拍卖行的副总经理和办公室人员要与各部负责人密切联系,上下沟通,通力协作。掌握各部的业务进展情况,理顺各种关系,经常召开分析会,研究对策,促进各种业务的顺利开展。
2、挂勾到各部的副总经理,要掌握各部的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拍卖业务的开展和落实。尤其对5万元以上标的物的拍卖业务要认真协助,指导好各环节的工作,使之按照《拍卖法》规定迅速实施。
3、各拍卖部在拍卖业务活动中,要严格按《拍卖法》的规定操作,从接受委托、公告、资料、拍卖及移交等操作过程都要按章办事,一丝不苟,确保不出任何漏洞和差错。
4、各拍卖部拍卖的标的物的委托书、评估报告、拍卖会资料、拍卖会记录、成交确认书、移交凭证等资料要及时完善上交存档,做到有据可依,有档可查。
5、必须以拍卖行的名义接受拍卖业务委托,任何人不得巧立名目以个人名义接受拍卖业务委托,各部接到拍卖业务委托书必须及时到办公室登记,使领导对其实行跟踪,15天无法成交的,要口头报告挂勾领导;一个月内无法成交的,要书面报告挂勾领导,说明不能成交的原因,提出下一步的拍卖计划和实施办法。
6、每年换岗时,各部都要严格按规定时间(12月31日)和范围,将未成交的标的物移交给新接手的拍卖部,不得以各种借口续留拍卖。如留下拍卖的拍卖费收入归新接手的拍卖部任务。如因续留而造成损失的按第9点,要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
7、对承接委托书不登记的按私接业务处理;对接到不属本部业务范围的拍卖业务,应及时转交所属范围的拍卖部处理。如因不及时转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8、各期的拍卖会资料各部要及时送行分管负责人处存档,不规范、不完整的资料要及时补充完整。否则不准核报该部的业务费用。
9、本行工作人员都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办理拍卖业务时要小心谨慎,一丝不苟。如违反有关法规的操作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负责损失20至50%,该部负责人负责10至30%,剩余部分由该部在业务或奖金中扣除,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0、寄售部在办理寄售业务时,要按有关规定操作,做到认真细致,看样定价必须通过挂勾领导核准方可办理。存放的物品要分门别类摆设,做好防盗、灭鼠工作,保持室内清洁,确保不出问题。如因当事人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负责。 |